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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2017-06-08 09:46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网络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对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资源的充分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接入设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网络连接的集线器、交换机、网桥、路由器、防火墙、无线信号发射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器是指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硬件,分为具有公网IP地址对校外提供网络服务的外网服务器和具有内网IP地址只在校内提供网络服务的内网服务器两种类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应用系统是指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分为内网应用系统和外网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Internet信息发布服务、数据库服务、FTP文件服务、共享服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和院(系)、部(处)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单位,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执行,对全校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进行统筹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三级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每年报送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方案,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上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第九条 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实行备案制度,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络接入设备的审核备案工作。未备案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一律不得接入校园网,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三章 网络接入设备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部(处)将网络接入设备需求申请报送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按学校物资采购流程统一采购,并负责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自行购置网络接入设备,须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各院(系)、部(处)自行采购的网络接入设备由各院(系)、部(处)负责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服务器管理

第十二条 外网服务器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内网服务器由服务器所属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监督运行。

第十三条 确需由院(系)、部(处)管理的外网服务器,由所属部门提出管理申请并签署管理责任承诺书,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获得该服务器的管理权限,校园网络管理中心不再对该服务器具有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处)将服务器使用申请报送校园网络管理中心,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统一调配服务器资源。其中,外网服务器须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调配服务器资源。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处)申请采购服务器前,须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对服务器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处)可申请将所属服务器托管于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托管后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拥有该服务器的唯一管理权限,原部门仅拥有该服务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托管服务器必须纳入学校服务器池统一管理,否则校园网络管理中心不予托管。不符合托管要求的服务器可由所属部门向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提出服务器迁移申请,并组织系统迁移工作。

第五章 网络应用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应用系统的创建部门具有该系统的全部管理责任。校园网络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网络应用系统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技术审核,审核后报请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建设。

第二十条 网络应用系统不得产生信息孤岛或数据片段,基础数据必须与学校公共基础数据平台进行对接并保持同步,专属数据必须提供开放链接端口。凡不满足本条规定的网络应用系统需调整系统方案,否则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校园网所有用户不得发布或从事未经CERNET授权的商业广告或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和各院(系)、部(处)对本部门所属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具有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备案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或部门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所有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和网络应用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硬件和软件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计算机IP地址的统一分配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更改和分发IP地址。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域名采用申请、注册制度,由校园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域名。

第二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终端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由设备所有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并保障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浏览、下载、转载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的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和文化垃圾的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声誉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九)涉及学校工作的重要核心数据和教工、学生个人信息。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将采取警告、关闭账户、中断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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