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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3-12-26 15:47   审核人: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

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

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

奖励。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

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

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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